“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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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实际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其理由如下: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的提法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因而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形成审议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审议意见是明确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这种提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规范的提法。
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会议名称,二是指机关名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机关中的具体个体,也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参会人员。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看做是一个集合的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这个集合中的元素。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提法欠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所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
由于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因而每条具体的审议意见可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人或若干人的共同意见,当然也可能是全体或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但值得强调的是,监督法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全体或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也即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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