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协议违约责任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违约责任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违约责任认定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交织,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违约责任认定存在很多难点。文章结合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论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方法和特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违约责任
1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甲乙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输变电工程项目标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工程安装工期为施工图交底后180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相关的批复文件,依据施工协议条款的要求立即将资金到位,确定线路计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乙方应帮助甲方办理接入电力系统的手续及另行书面委托的其它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工程总包费用为4 450万,甲方于协议签署后一周内预付800万,四月中旬再预付1 600万,电气设备、铁塔材料进场付至总价的70%,安装完成再付至总价的9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送电开启会议前付清全部工程款。
协议签署后,甲方一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就路径调整送交改道计划图,致乙方不能按约定进度施工。2021年9月,涉案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直至12月调查结束。2021年10月,双方签署备忘录,确定原协议继续有效,约定甲方于2021年10月支付100~200万,2021年12月~2021年1月支付500~1 000万,2021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备忘录签署后,甲方依旧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至2021年5月,合计支付1 980万,远低于约定金额,见表1。
乙方于同月停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关系,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下工程款(依据司法判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及利息损失。甲方认为,乙方未准期完成工程建设和私自停工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其它经济损失。
2 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后认为,甲方应负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不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可另行主张。而乙方因停工未能按约交付工程项目,造成甲方的协议目标无法实现,组成根本性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关系;乙方返还甲方工程款
1 980万元,。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乙方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以甲方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突
篇二:建设工程协议双方的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协议双方的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须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根据协议要求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结果,不得私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协议发包人负担的违约责任
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正确、发包人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协议法》第285条要求,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该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经过赔偿损失的方法负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须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根据协议要求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须的监督检验;第五,根据协议要求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完工验收,支付完工结算款。
2、施工协议发包人负担的违约责任
所以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协议法》第278条要求,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该通知发包人检验。发包人没有立即检验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的方法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三)监理委托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和违约责任
1、监理委托协议发包人的关键义务
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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