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 学校集体协议范文
集 体 合 同
上海 学校工会和上海 学校本着合作共事的精神,经充足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签定以下协议。
总 则
1、依据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定协议,协调学校和劳动者群体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劳动条件和保险福利,建立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发展。
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协调学校和职员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保持友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学校、工会和职员的正当权益。
2、本协议是双方必需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发展教育、提升教育效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协商,不停提升学校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不停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3、本协议对学校和学校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学校和职员个人签定的劳动协议(含劳务协议)不得和本协议相抵触,劳动协议(含劳务协议)要求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协议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协议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4、学校制订或修改各项包括职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并应该有工会代表参与,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劳动酬劳(含工资协商)
1、本协议的劳动酬劳是指教职员按劳动协议要求提供劳动后学校应该支付的基础工资。
2、学校支付给职员的基础工资由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过以工资集体协商按以下形式确定。
a、工资基数依据本区、镇的工资发放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额;
b、基础工资额不含加班加点费、交通补助、伙食补助、高温补帖、有毒有害工种的营养费补助及相关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3、本协议期内,在学校经济效益增加的条件下,职员的工资水平在原工资基础上实施同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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