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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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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 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 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产品销售实行登记备案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第五条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企业年检、产品质量检测登记等工作。省辖市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验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 应当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防护设备销售的企业(含防化、防电磁脉冲和隔震专用设备等企业) 应当到江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第七条本省企业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企业年检合格后便可登记备案; 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到江苏省人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省人防办委托或授权有关技术单位,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负责产品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九条各级人防办和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发布的图纸、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审批和生产。第十条定点企业购置的原材料( 含外加工件) 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保存。生产产品应建立质检档案, 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检记录。省人防办定期组织企业产品生产质量量化考核。第十一条产品出厂时, 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第十二条在本省内销售防护设备的企业, 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企业签订的每一份合同原件于每季度末前报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防办( 其中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由企业报省人防办备案)。合同文本必须使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制式文本。省辖市人防办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组织市场检查,并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有不良行为应及时查实记录并上报。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含外省企业) 应按规定如实向省人防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第十四条省人防办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制定并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产品) 指导价格。企业应参照指导价格进行投标和销售, 不得采取不良竞争和商业贿赂等手段承揽项目。第十五条省、省辖市人防办在批准人防工程立项时, 应对防护设备使用提出要求, 并告知企业产品、信誉等相关情况,避免恶性竞争,严禁排斥外地企业,搞地方保护。同一人防工程不宜使用两个厂家的防护设备。第十六条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和登记备案的企业的防护设备用于人防工程, 各级人防办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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