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
凡属所有在施项目的自有班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审批
1、动火作业
,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动火作业。
(3)在外墙、电梯井、空洞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4)其他非固定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1)除三级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经主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责任工程师和安全管理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经主任工程师同意后,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经责任工程师和安全管理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审批表》下联交作业负责人,以备检查;上联交安全管理员,存档备份。
(5)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有效期12个小时,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有效期72小时,过期后应重新申请。
2、高处作业
(1)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2)洞口作业: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3)攀登作业: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4)悬空作业: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5)交叉作业: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高处作业审批表》由项目安全部负责管理。
(2)作业单位应提前领取《高处作业审批表》,进行危险识别,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责任工程师和安全管理员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3)《高处作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第一联交作业负责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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