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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ppt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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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高处作业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9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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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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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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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共54小项)
(6)●
(3)●
(2)●
(2)●
(10)●
(8)●
(1)●
(1)●(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16)●
(5)●

6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7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高处作业的分级
2m-5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2m。
5m-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3m。
15m-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4m。
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半径为5m。
高度越高,危险等级随之增长

常见的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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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