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11号线补偿标准.doc轨道11号线(松岗段)征地拆迁项目 补偿标准
一、 补偿项目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未征未转土地补偿费、宅基地 补偿费)、永久性建筑物补偿费、临时建筑、构筑物补偿费、 二次装修补偿费、苗木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 停业补偿费、擅改商适当补偿费以及奖励金等。
二、 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 未征未转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及<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程序〉(暂行)的通知》深规土 [2012] 550号)的规定,未征未转土地补偿标准按《深圳市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上浮50%执 行。
本项目未征未转土地主要为水田、鱼塘、菜地类,补偿 标准=2. 4万元/亩x 1. 5=,折合每平方米54元。
(2) 村民未建宅基地补偿
村民未建宅基地补偿标准参照《宝安区处理城市化土地 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深宝府[2006] 127号)对于原村集体擅 自转让未建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即“继受单位’退地还钱' 的标准原则上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认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同 区位2006年度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的50%,每块宅基地的建
筑面积最高按480平方米计算”)。2006年公告基准地价数据 采用本项目区域内各网格点住宅基准地价平均值,即912元 /平方米。根据上述原则,每块宅基地最高补偿金额=912 x 50% x 480=218880 元。
2、永久性建筑补偿标准
永久性建筑物根据建成时间确定补偿标准,具体分为三 段:1999年3月5日前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 给予补偿,1999年3月5日至2004年10月28日违法所建 房屋,按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2004年10月28日以后违法 所建房屋不予补偿。
1999年3月5日前已建成的房屋补偿暂定价(也是最高价):
建筑 类型
权利人 类型
补偿类型
补偿指导价 (%/m2)
备注
私宅
原村民
一户一栋
480以内
5960
根据房建的区 位、成新率、土 地剩余使用年 限、基本功能装 修情况(如外墙 装修、基本水 电、卫生间、门 窗等)、结构功 能、产权完整度 (是否需要缴 纳罚款和补缴 地价)对指导价 进行修正,得到 最终的补偿单 价。
480-600
5859
600以上
5844
多栋部分
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建筑面积范围内的
5587
超批准部分
5552
未经批准的
5427
非原村民
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筑面积范围 内的
5587
超批准部分
5402
未经批准的
5377
工业
村集体经 济组织
厂房
2670
根据房建的区 位、成新率、土 地剩余使用年 限、基本功能装 修情况(如外墙 装修、基本水 电、卫生间、门 窗等)、结构功 能、产权完整度 (是否需要缴 纳罚款和补缴 地价)对指导价 进行修正,得到 最终的补偿单 价。
村集体和
其他企业
合作
2540
其他企业
2530
村集体经 济组织
宿舍
2860
村集体和
企业合作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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