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管理条例.doc临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齐王陵文化旅游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 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齐王陵文化旅游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田 齐六陵(四王陵和二王陵)和牛山、马莲台三个省级风景区,其中田 齐王陵还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其整体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天 齐渊先齐文化景区、马莲台娱乐休闲景区、牛山风景名胜区、田齐王 人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刘家终村、齐家终村、梁家终村、柳店村、 北山西村、淄河村、南山村、北山东村等区域。其中,田齐王陵、二 王陵为风景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其 余地带为外围保护区。
第三条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景区办公室(以下简称景区办)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本规定。
规划、国土、文物、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景区办在风景区规划、 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 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按照齐王陵文化旅游 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实施。
第七条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 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任何建筑和设施。
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建设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以外的其他建 设项目。
第八条在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 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根据规划确需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的, 必须经景区办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 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个人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按照“原地、原面积、原 结构”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由景区办进 行清理;对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 步迁出。
第十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 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 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 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 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 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景区办交纳风景名胜资源 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制定完整具 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其他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 源,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景区办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 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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