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意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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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制定的,并依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产生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制定的,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先后四次进行修改。理论界对改革开放以来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扩大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等,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同时也就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综述如下。
一、建议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979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选举法修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以及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均实行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针对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有的学者指出,从人人享有投票权、一人一票来看,中等的,但在实践中,每一票的效力是不同的。从投票效力来看,选举权仍存在不平等的一面。许多学者提出,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的平等是公民政治平等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政治基础。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实践,我国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农民素质明显提高,政治参与意识普遍高涨,强烈要求城乡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许多学者认为,十七大报告为完善选举制度、实行更加公平的选举指明了方向,希望尽快落实十七大精神,全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二、建议扩大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学者对此一致表示肯定,但也有学者对30年来直接选举局限于基层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提出质疑。有学者指出,直接选举是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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