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3 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 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 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 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 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 指导、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 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 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 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 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 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 续。
第^一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 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 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 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 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 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 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 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 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暗区、渝 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 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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