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doc最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2016-07-02浏览:分享人:许新 梦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 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 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 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 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 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 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 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 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 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 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16年最高人民 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
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 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6)》进 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 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 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二、相关问题的讨论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2016)》第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 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前言部分还指出:本标 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由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规定说明,该标准是属于劳动法系 列,是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根据该标准所做出的工 伤等级鉴定,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请求伤残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属于《工 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 规定。明确排斥该解释对工伤的适用。而《劳动能力鉴定职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6)》,是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制定的。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同属劳动法系列的配 套标准,据理同样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6)》 进行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受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排斥。
2、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 下,依据法理,应比照法律关系最相近似的相关标准进行鉴 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补偿属劳 动合同的福利补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其概念 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偿的法律途径、法律依据、项目和标准 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法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 定也不能比照只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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