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探索强制医疗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doc闸北:探索强制医疗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精神疾病患者中存在一定比例的有暴力倾向者,成为公共安全的重 要隐患。由于这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大多数 精神病人本身的经济能力不佳,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陷入“流血 又流泪”的窘境。
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王某在上海市地铁三号线镇坪路站开往 上海火车站的列车上,无故谩骂并用矿泉水瓶砸被害人余某,后双方发生 争执并互相推操,王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捅刺余某的左上腹部,导 致其受伤,经鉴定其伤势构成重伤。后余某同行人员将王某制服并移交至 公安机关处理。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对本案 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随后,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再次组织上 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受案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对王某实 施强制医疗的申请,检察官随后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在被申请人 王某主治医生的陪同下,检察官和王某进行了谈话,并听取了王某法定代 理人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害人告知了案件的进程、鉴定 意见等内容。在全面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 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法庭当庭决定对王某实施强制医疗。
鉴于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对被害人救助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针对这 种情况,在办理这一起案件当中,检察院对这起案件开展救助。这也是全 市首例对强制医疗程序案件被害人开展救助的案件。
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仔细核实,探索救助 实践做法。由于现有的相关法规并未对强制医疗案件如何开展救助进行规 定,区院在实施救助中,尝试借鉴不起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 探索强制医疗案件中救助的具体做法。通过仔细核查,区院发现被害人一 方属于外地来沪打工人员,经济困难,此次因被刺伤花费了巨额医药费, 且因伤势严重误工损失巨大。由于其迟迟未得到赔偿,又得知犯罪嫌疑人 因被认定为精神病人而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情绪上产生了较大波动,对 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能理解。而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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