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doc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 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 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 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 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 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市子、咽喉疼 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 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 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 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 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 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 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 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 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 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 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 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 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 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 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 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 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 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 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 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 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 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 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 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 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 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 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 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 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 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
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 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 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 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 费者意见。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目的:
为确保门店的食品安全,保证在食品的经营过程和控制中,降低食 品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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