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地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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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了非公企业党组织地位的内涵界定,分析了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地位的现状及其成因,提出了若干提高非公企业党组织地位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 非公企业; 党建; 地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03-0022-03
一、疑惑和追问: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地位的界定
,但主要是不确定的。所谓确定的,即是指党建理论普遍认同在非公企业中,希望党组织成为党的路线的宣传者,群众组织的领导者,各方合法权益的协调者。这三种地位是非公企业党组织的本业,又与非公企业无制度上的冲突,应该是能实现的。但是非公企业中党组织地位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内中包含许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两种情况。其一,上述非公企业党组织的宣传者、领导者、协调者地位虽然实现,但实现得好、实现得坏在各非公企业党组织间是不确定的。其二,在一些党建形势良好的非公企业中,在获得企业主默认情况下,党组织实现地位可否突破原定领域所限,这也是不必确定死的。这两种不确定性的根源在于党组织自身。因此,对这种不确定性,也可以理解为“非公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事实上掌握在党组织自己手中”。如果非公有制企业党建良性运转,则其党组织地位可以逾越原定限制,成为企业中一切活动的“事实中心”。反之,非公企业党建搞不好,就连原先设定领域中的党组织地位也是会随之丢失的。甚至会空有名义,毫无地位。
,可以有刚性部分,但主要应是软性的。作为上级党委,从内心来讲,当然希望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得到全方位的实现,所以不断指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积极实现自身地位,这也是情理中事。但在这类指示中,只有少量是有刚性约束力的,比如“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领导群众工作”,“宣传党的路线”等一类的指示,既是基层党组织的份内之事,也有条件实现,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自然须把这类指示当作对自身的刚性要求,但像“参与企业决策”,“党管干部”,“监督企业”方面的地位实现则实非是企业党组织力所能及的,而且上级党委也无权命令企业主配合实现这些指示,故而非公企业党组织应当把这一类指示视作软性要求。它有二层含义:其一,实现这类地位的指示不能被用来命令非公企业党组织;其二,实现这类地位的指示更不能用来命令企业主。一句话,这类地位的要求指示只能是一种指导性意见,仅仅是一种希望而绝非“强求”。
,但更多的只能是间接手段。虽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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