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发文登记及印章管理规定收文发文登记及印章管理规定一、收文处理程序 1 、收文的签收,交换。市局随时进行,区里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的交换时间进行。 2 、拆封。拆封要注意保密和保持文件完好,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拆封。文件拆封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3 、登记。收文是否需要登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登记的公文有: 机要文件, 上级指导性文件和承办文件, 下级请示性文件等; 可不登记的文件材料有:各种公开的出版物、私人信件、简报等。文秘登记文件后填写收文审批单, 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 报局长阅批。 4、分发。文件收发人员, 接到领导批办的文件后, 要迅速送达承办科室,送前要按规定进行登记。二、发文处理程序 1 、核稿。以分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指定人员进行核稿。 2 、送审。核对后的公文稿,要送有关领导审查。 3 、签发。发出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4 、编号和登记。文件管理人员对所发的文件要分类编号。 5 、打印、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交有关人员封装后发送。三、印章管理 1 、分局内所有公章由专人保管,严格把关,按规定使用。 2 、使用公章须经局长批准。 3 、外出办事或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用章,经分局保管公章人员同意,方可使用。 4、凡须使用公章的文件、公文、函件等都必须将底稿连同正式文件(一份)交办公室文书存档,以便备查。此规定从二 OO 五年一月十日起试行。《收文发文登记及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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