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章制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章制造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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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资料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签字及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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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书文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4)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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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当采用中文(必要时可以中英文对照)和国际单位(产品铭牌的格式见附件C)。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
(5)主体材料;
(6)介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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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计温度;
(8)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9)耐压试验压力;
(10)产品编号;
(11)设备代码(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D);
(12)制造日期;
(13)压力容器类别(按照本规程附件A,分为第Ⅰ、Ⅱ、Ⅲ类);
(14)容积(换热面积)。
对应99版《容规》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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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修改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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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件(板)与试样
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板的条件
(1)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
(2)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
(3)需经过热处理改善或者恢复材料力学性能的钢制压力容器;
(4)设计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5)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板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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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条件
(1)当要求材料的使用热处理状态与供货热处理状态一致时,在制造过程中若破坏了供货的热处理状态,需要重新进行热处理的;
(2)在制造过程中,需要重新经过热处理改善材料力学性能的。
制备上述母材热处理试件时,若同时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允许将两种试件合并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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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试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1)试样的种类、数量、截取与制备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力学性能检验的试验方法、试验温度、合格指标及其复验要求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当试件被判为不合格时,按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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