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受限空间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作业证管理、处罚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高处作业。
第四条 定义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四)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36℃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五)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2
3
4
第二章 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及防护
第五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一)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六条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一)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二)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四)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五)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六)《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七)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八)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九)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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