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用证管理制度.doc运输设备设施准用证管理制度
签发:
根据《矿井轨道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11条要 求:“对电瓶车、内齿轮绞车、猴车、回柱绞车(轨道提升用) 等运输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经研究决定,对胜利煤矿使用 的电瓶车、内齿轮绞车、猴车、回柱绞车(轨道提升用)等运输 设备实行“准用证”制度,现将实施办法下发。
一、 实施“准用证”的设备设施范围:
胜利煤矿管辖范围内电瓶车、内齿轮绞车、猴车、回柱绞车 (轨道提升用)等设备设施。
二、 准用证的发放程序:
1、 “准用证”由机运科统一发放,建帐保管。
2、 各单位的设备设施投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前向机运科递 交申请报告,由机运科给定准用证编号。
3、 由机运科专业人员根据申请日期组织使用单位人员对投 用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设备,挂“准用 证”、贴完好牌,无“准用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4、 设备投用挂“准用证”前的验收,由机运管理人员负责 内齿轮绞车、电瓶车、猴车、回柱绞车(轨道提升用)的验收。
三、 “准用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1、 机运科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 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重大 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用证”,停止设备运行,并报机运科备 案。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2、
复牌办法:执行谁摘牌,谁复牌的原则。被摘牌的设备, 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排除隐患后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复牌恢复设备运行。
3、设备撤除时,由撤除单位将准用证交回机运科,由机运 科负责建档消号。
四、处罚规定
1、 设备摘除“准用证”严格对照《设备摘除“准用证”标 准》执行。
2、 不合格设备设施摘牌停止使用,并对造成设备不合格责 任人罚款50元;正在使用的设备摘除准用证,按停止作业考核。
3、 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不合格的,对申请人罚款50元;由 设备所属单位重新整改提验收申请。
4、 没有“准用证”擅自使用设备的,对责任人办理“严违 帮教”程序教育。考核工区100元,联责区长10元。
5、 因设备交接或更换造成“准用证”与现场不符,所属单 位未经机运科同意随便更改准用证内容的按无“准用证”处罚。
6、 对设备撤除后未及时(撤除之日3天内)将“准用证” 交回机运科建档销号的,对设备所有单位罚款200元。
7、 丢失准用证的每次单位罚款200元。
运输设备、设施摘除“准用证”标准
一、电瓶车摘牌规定:
1、 灯、铃、闸任何一项不合格的。
2、 闸瓦磨损超限:闸瓦磨损余量小于10mm,同一制动杆两 闸瓦的厚度差大于10mm;紧闸时,接触面积小于60%。抱闸式 制动装置,闸带磨损余厚小于3mm。
3、 减速箱严重缺油,齿轮磨损超限的。
4、 制动手把不灵敏,闭锁不起用。
5、 轮箍(车轮)踏面磨损余厚小于原厚度的50%,轮缘厚度 磨损超过原厚度的30%。
6、 车轴有断裂。
7、 制动手轮转动不灵活。
8、 换向和操作手把闭锁不起作用。
9、 照明灯不齐全。
10、 连接装置可靠,连接器磨损超过原尺寸的20%,刚性碰 头超过25%。
二、 内齿轮绞车摘牌规定:
1、 闸带断裂,磨损余厚小于5mm,钏钉磨闸轮。
2、 固定不合格(基础螺丝松动,四压两仓戈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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