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环[1990]141号
各市、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号环监字第141号《关于颁发〈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试行)》。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应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标准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等国家和省颁的法规政策,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环境管理的要求,编制评价大纲,并根据本标准列出评价收费额。在评价大纲(含评价收费)报经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评价单位方可正式签定技术合同,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工作人员技术服务费(包括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计算、分析评价、编写评价大纲、编写报告书(表)人员费用)——按工作日和日值标准计算。
1、工作日额度根据评价所需工作量确定(按日工作8小时计)。
2、日值标准(现场工作含野外津贴部分)按40元/人日计算。
3、差旅住宿费及补助费按评价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另计。
(注:已按专项收费标准收费的人员,如司机、后勤、管理人员,分析、化验人员等不计在此列)。
二、调研费——指评价工作前期及评价过程中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的人员费用。按实际需要和本条第一项规定计算。
三、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按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未列入的监测项目或未列入的部分工作内容可参照该标准类似项目或按本标准相应项计算。
四、实验、测试费——按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应收费标准执行。未有专门收费标准的,按本标准相应项计算。
五、资料费——所需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量和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计价办法,按不同类型的资料收费标准计算。持有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单位可酌情收取费用,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提供资料成本的10%。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有关建设项目工程资料
及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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