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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意见【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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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意见行政调解工作意见行政调解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 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 2016 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 XX 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 2016 〕 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 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保障人民知情权, 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 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 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 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 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 行政不作为案件, 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 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 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 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 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要积极主动调解;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 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 把握不准的, 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 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 强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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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