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关于我国司法解释规范化的思考刘峥近年来, 关于法解释的著述颇多, 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探讨法解释的历史延革、学说源流、价值取向和方法模式等问题。而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而言, 从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司法解释, 以构建司法解释体制更具实务价值。司法体制改革之要义乃司法独立, 司法解释权的设立正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表现;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因此, 从一定程度而言, 司法体制改革乃重构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之契机, 司法解释体制如何构建亦为司法体制改革纵深程度的标尺。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司法解释现状的分析,以司法改革为依托,探求规范司法解释的最佳途径。一、学理背景:司法体制、司法解释体制、司法解释的基本界定司法体制是指国家司法权配置的范围以及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的司法体制是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 分别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组织制度。司法解释体制是指司法解释权的授予范围及作为司法解释主体的解释权限及各解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根据 1981 年6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简称 1981 年决议) 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据此,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解释主体,以审判权和检察权为限分割司法解释权,解释内容为审判/ 检察工作 2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显然,在有效法律文本上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现存司法体制具有一致性或者说重合性。由此可见,司法体制实为司法解释体制的基础, 对后者的主体、内容、权限具有决定意义。司法体制是司法权配置的结果状态, 而司法解释权乃司法权之附属, 司法解释体制是在司法权一级配置之后进行的再次配置或称二级配置。二级配置只能够在一级配置的范围之内进行, 如二者重合不能, 即会形成制度对司法实践的阻却和制约。而司法解释权利具体行使, 理应在司法解释体制内运行。因此, 司法解释的界定应该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1 。但实践及学理界对此概念已有较大突破。实践中, 非正当主体如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非司法机关等行使司法解释权已呈正当化趋势; 正当主体间权限交叉导致解释冲突也屡见不鲜。在学理上, 对司法解释的定义至今歧见纷呈。溯及本源,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从司法体制对司法解释体制的约束性、司法解释体制对司法解释活动的规范性而言, 司法解释逾规现状是对法定体制的侵害, 会导致其合法性缺失及司法权虚置。但是, 如果司法权的一级配置存在不合理状态, 或称“体制不顺”, 其二级配置的合理性即值得怀疑。在异化体制下进行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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