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5:26:5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上。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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