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巴士团队接待用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客户) :
乙方(服务商) 东方巴士旅游客运服务中心 :
本着规范运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为确保旅游团队的安全和接待质量,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车型、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
第二条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当年检验年审合格,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费用,且足额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的车辆。并取得交通部门有效期内的“旅游客运”或“旅客运输”营运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002—1995)要求的旅游车辆;车辆驾驶员应经公安等部门审验合格,所驾车辆与驾驶资质相符,取得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资料名称见附件)。
第五条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第六条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按约定方式结算,提供有效票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甲方(假日黄金周及旅游旺季等书面通知适当延长);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20%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而且没有提前通知甲方,并没有得到甲方确认,应承担双方约定车费2倍的违约金,超过约定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
(二)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20%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按约定车费金额支付。
(三)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实际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实际价款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20%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20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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