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模式的探讨
摘要:自国家建立并实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较好的解决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障问题,得到了广大部队官兵的支持与拥护,对于促进部队稳定、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日益凸显。本文就当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两种改革模式,旨在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提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水平。
一、引言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退役安置政策相配套,与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适应的军人保险制度。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退役军人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该制度存在的不足日益明显,退役军人不能很好的享受地方医疗保险。因此,有必要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加以改革和完善,从而使其更好地服务部队。
二、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水平低于地方单位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主要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因此,%,%为社会统筹基金。
为解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与地方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我国于2000年1月1日为现役军人建立了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可积累个人工资收入的2%,其中包括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1%和国家补贴部分的1%。后经几次调整,现行标准为:正师职的月标准为5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为20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35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15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水平低于地方用人单位,即使经过数次调整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积累水平仍维持在工资收入的
2%左右,且没有社会统筹部分,与地方医疗保险积累水平相差较大。这样,如果地方用人单位接收退役人员后,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地财政就必须承担起其服役期间的全部统筹基金。退役人员一旦生病住院,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就必须从原有社会统筹中支付医疗费用,这必然会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也会导致不同地区因安置退役军人规模的不同,而给各个地区带来不同负担的现象存在,从而使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账户在军地衔接过程中的难度增加。
(二)退役医疗保险基金收益偏低
目前,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主要以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运行,这样的收益率相对较低,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物价飞速上涨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因而不利于参保军人的生活水平随社会平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若将军人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用去作高风险投资,如股票投资等等,则很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军人保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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