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
督,规范郑东新区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由郑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称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 监事会由国资办代表管委会派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及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等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
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国资办提出建议,报管委会决定。
第二章 监事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
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管委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至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为提高监督检查报告的质量,监事会要深入企业,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方
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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