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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和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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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域外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成为成熟的实践方法,其在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实现辩论质证标准和抑制非法取证活动方面含有不可替换的制度价值,相对而言,中国相关理论、制度、理念、实践等方面的缺点共同造成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鲜见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从突破侦查人员身份障碍、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实范围、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基础程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以期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价值,保障打击犯罪活动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刑事诉讼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庭审中,就其案件的实体性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正当性问题,向法庭进行陈说,以核查证据的诉讼活动,其显著特点在于侦查人员感知案件事实内容的程序性、的公务性及作证身份的双重性。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落实当代庭审制度、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刑事办案质量和提升侦查人员素质等方面均含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相对于域外理论和相关制度的成熟,中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未突破部分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应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计划和设计。
  一、中国现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
  即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含有制度空间和实践价值,但在中国以纠问式审判模式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仍然鲜见于刑事审判实践之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还有待于深入明确和完善。
  一理论层面——证人身份的障碍
  中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定,不但需要符合知晓案件事实的基础内涵,还要对其身份特征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进行考量,依据主流的的刑事证据理论,证人不但要知道案件事实,而且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应该实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即发生的。依据这一理论,侦查人员系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而且不是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参加人,所以含有可替换性,通常认为不含有证人身份,也不能成为证人出庭作证。如许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会造成诉讼上的混乱,因为把不一样职能集中到一人身上即“自究其证”,2会妨碍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立法层面——程序规制的缺失
  理论上的缺点造成了立法上的缺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直接言词标准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传闻证据排除标准,实质上全部强调了法庭上法官有权排除证人的书面陈说及问询笔录和侦查、起诉的卷宗内容作为裁判的依据,显然中国刑事诉讼理论在这方面是落后的而且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有所表现。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但未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强调,反而给予书面作证补正效力的方法,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侦查人员缺乏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制。另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有关回避的内容直接要求了侦查人员和证人在身份上不含有重合性。对侦查人员需要对案情进行说明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侦查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而不是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实践层面——职权主义的偏差
  长久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展现出显著的职权主义特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础标准之一,但基于打击犯罪和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目标,公检法三机关在职能衔接上愈加强调配合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在三机关流水作业的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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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