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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
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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