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规划与发展建设需要,甲方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共
亩(其中水田 亩)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位置: (具体祥见征地红线图)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3]45号)有关规定,征收上述 亩土地由甲方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计算办法、标准及补偿金额如下:
1、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标准为:水田35000元/亩;旱地28000元/亩;林地17640元/亩;鱼塘35000元/亩;晒场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7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水稻等谷类作物:1150元/亩;甘蔗1800元/亩;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800元/亩;蔬菜1800元/亩;鱼类4825元/亩;桑树4150元/亩;林地:成熟林地800元/亩;未成熟林地1200元/亩。
征收上述土地中,以乙方被征用地实际地表现状为依据,对土地进行登记丈量,青苗补偿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将费用兑现给耕作农户。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 田: 亩× 元/亩= 元
旱 地: 亩× 元/亩= 元
鱼 塘: 亩× 元/亩= 元
小 计: 元
②青苗补偿费:
水 田: 亩× 元/亩= 元
旱 地: 亩× 元/亩= 元
鱼 类: 亩× 元/亩= 元
桑 树: 亩× 元/亩= 元
小 计: 元
③地上建筑物补偿费:0元;
④其他相关补偿费用:0元;
以上各项合计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之日起不得再抢修(建、种)各种地上附着物。甲方应在开始清理场地前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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