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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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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原称金华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桂香,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就该校的校舍建设工程邀请议标,向一建公司等五家建筑单位发出《关于金华市新世纪小学校舍施工招标的通知》,通知载明工程议标范围为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和综合楼三个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投标企业均按四级企业标准计取综合费率,工程结算按198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84定额),以及1988年《金华市单位估价表》、《金华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区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在中标施工期内如遇建筑预算定额、物价政策变动、予以调整。并规定该通知是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依据。同年12月7日,新世纪学校与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一建公司发出金建招字(1995)45号《金华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一建公司为新世纪学校校舍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同日,新世纪学校与一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新世纪学校校舍工程,工程范围为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场内排水管道;工期自1995年12月10日至1996年5月31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价款暂估350万元,并按四级企业标准取费;调整方式为施工期内如遇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95%工程款,新世纪学校不按时付款,则按银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息加倍计算;保修金按决算造价5%,竣工后一年一次结清,利率按银行同步计划内贷款利息;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建公司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新世纪学校代表,新世纪学校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一建公司,竣工结算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经新世纪学校同意于1995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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