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津政发[2001] 5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 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励办法》(2000年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 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 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 部、国家安全部推荐,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
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 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 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 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 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 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 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重大成就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 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 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 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 先进行列。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 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 重大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 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创 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 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 科学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的;
(二) 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 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有两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 进步二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的;
(三) 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 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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