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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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致: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天
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
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凌浩律师和周加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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