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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的收购管理与宰前检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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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动物的收购管理和宰前检疫第一节屠畜收购和运输的兽医卫生监督第二节宰前检疫和宰前管理第一节屠畜收购和运输的兽医卫生监督一、屠畜收购的兽医卫生监督二、屠畜运输的兽医卫生监督一、屠畜收购的兽医卫生监督(一)收购前的准备 1、了解疫情了解产地是否非疫区, 近期有无疫病发生流行,是否经过了免疫接种。 2、物质准备收购点有圈舍、空坝等存放动物的必要设施设备。 3、人员准检疫人员分工,收购到运至目的地全程都有专人负责。(二)检疫管理 1、严格检疫按照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严格开展检疫工作。 2、加强管理收购的动物应按来源、批次分圈饲养,及时调运,对场地经常清扫消毒。《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一、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二、检疫合格标准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临床检查健康。 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 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三、检疫程序(一)、申报受理。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检疫人员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不是疫区等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受理。(二)、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1、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当地 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四、临床检查(一)、检查方法 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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