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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标 签】刑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无
【发文日期】1997-03-14
【实施时间】1997-10-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其他
注: 参考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
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
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
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
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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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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