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料参考首选期货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理解与完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理解和思考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设定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交易所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民事责任承担。司法解释实施以后, 有不少法律界、期货业内人士, 对交易主体和交易所应在哪些环节、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以及确立这些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期货交易所规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 尚存在不同认识。有必要在此进一步阐述, 以期统一认识,更好地贯彻执行期货司法解释。一、处理期货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制定期货司法解释过程中, 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前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按照以前制定司法解释的规律, 除了适用全国人大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之外, 还应适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同时我们在适用的时候还要考虑到适用国家政府的政策性规章、文件等。而且从长期的经济审判实践和进入 21 世纪以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所产生的法制效果是好的。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今后更多的要考虑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到法律和行政法则的结合适用,当然包括经济法规的适用。规章、政策等退而居其次, 只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参考, 不能成为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按照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要求, 实际上更应当注重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规则、惯例的参照适用问题, 特别是象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极强的金融衍生行业活动, 更应当体现其国际化标准。虽然中国的期货行业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其国际化程度也仍然是比较高的, 其交易规则、结算方式等全面国际化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故而司法解释从征求意见到修改, 一直到最终颁布施行, 越来越强调交易规则和交易惯例的重要性。(一) 关于适用的民法依据经过近几年来修订司法解释, 对行业行为的理解不断加深, 使得我们将整个交易活动纳入民事活动范畴, 主要是因为九十年代期货市场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过大, 也才导致国家政府机关对期货市场监管的严厉和加强。从国外成功管理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加强行业监管、加强诚信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这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化的框架之内, 通常情况下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各项交易规则的健全来规范期货交易活动。从目前国家没有制订期货法的现状考察,期货市场民事活动的规范主要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节和制约。正确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 肯定有利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主要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对民事活动的处理原则、民事责任划分还不够面面俱到, 并没有普遍涉及到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各个交易市场的具体交易环节,象证券市场虽然有证券法予以规范, 但是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规定过于笼统, 是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为主要的处理方式、方法, 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划分问题, 通常是笼统的几句话予以概述。特别是对于证券市场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比较粗糙的, 缺乏可操作性。在期货市场的调整过程中, 立法建设仍然是一个欠缺,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条例能够对投资者从开户到办理实物交割完毕, 整个交易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涉民事法律责任做出详细界定, 期货司法解释的宗旨就在于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通过对法律的补充规定, 通过审判实践中大量具体案例检验,上升为理性规则,并赋予其较高的法律效力,使得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具有充分的可供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在我们所涉及到的这几项法律、条例之中, 应当充分认识到民法通则是 1986 年制订于 1987 年实施的, 当时的社会背景还是施行的有计划商品经济, 其突出的是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其顺序是有一定倾向性的, 当该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 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办理, 这样的规则、条款在今天看来, 就已经不能够适应经济大环境的要求, 凡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国家财产的时候, 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按照一种对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对待。当国家某一部分利益投入到民事法律环节之中, 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活动时, 国家及其机关应当有一种思想准备, 也就是这部分权益既可能增加也有可能亏损, 甚至全部赔掉。既然是参与市场竞争, 就应当与专业资料参考首选其他民事主体居于同等法律地位, 不能厚此薄彼。对于需要国家予以特殊保护的部分,必须事先界定清楚,或者用特殊手段加以保护,甚至不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够在竞争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吃亏, 而通过临时性措施再加以保护, 一旦出现类似情况, 就会损害正常的经济秩序, 市场环境也会受到破坏,反而不利于市场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二) 关于适用的合同法依据参与期货交易是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中进行竞争,必然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加以调整和规范。民法通则中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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