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重大抢枪案
某年6月10日上午,A市发生一起重大抢枪案。该市S公安分局警察田某在一小胡同内被凶手用铁锤袭击,1枝手枪和3发子弹被抢走,田某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察终结,于8月5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张某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从卷宗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作案的可能性;二人都刚下岗尚未找到新的工作,在家无所事事,有作案时间;二人都对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认,而且二人的口供吻合。但张某为慎重起见,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了几点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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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抢的枪枝被告没有交待清楚;
2、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过程的交待过于简单,一些细节问题经预审人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未做供述;
3、一些案件事实与证据不符。如,现场目击者证明一犯罪嫌疑人着蓝色上衣,而该犯罪嫌疑人始终供认其当天穿白色上衣;目击者证实凶手行凶后迅速逃走,而犯罪嫌疑人则供述当时周围无人,其作案后是从容走脱的。张某认真考虑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真实,证据也不充分,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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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完毕再移送检察院起诉。张某经阅读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察。同年九月中旬,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经过仔细审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田某向检察委员会汇报了案情,提出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经过研究,同意了田某不起诉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家属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意见很大。公安机关也努力扩大侦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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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在侦破另一起持枪杀人案时发现了线索。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同年6月发生的抢枪案系其所为。经辩认,该犯罪嫌疑人用来杀人的枪正是前案中被抢的枪枝。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与案情也完全一致。王某、李某的作案嫌疑彻底解除,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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