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掌握。
第三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
第四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条 工程经济签证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证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部和技术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六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报审:施工单位在工程经济签证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将经济签证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签证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第七条 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之日起五日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类编号。在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在五日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经工程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经济签证(2000元以),工程部经理可直接签字,签证生效,然后工程部将签证资料提交预算部进行复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备案;经工程部审核的较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下),应提交预算部,预算部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五日复核完成。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经济签证在一日审定,工程经济签证审定后,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生效;经工程部审核的重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上),经预算部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后,工程部经理在工程经济签证单上签字生效。
第九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发放与存档:生效后的工程经济签证在一日返还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公司一份,工程部一份,预算部一份,监察部一份。相关部门资料员专册进行工程经济签证的签收、登记、发放、存档。
第十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规定:
1、 施工单位在应办理或知道应办理签证前三日通知工程部及监理单位有关人
员,在签证容确定后三日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五日完成签证审核工作,工程部在五日完成签证审核工作,技术部及预算部在五日完成复核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在一日审定,工程部经理在一日签字生效,工程部资料员于一日完成签证的存档及发放。
2、 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签证的,由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各审核环节责任人若无正常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