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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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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doc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公布日期:2003年09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1日】
【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
【行业类型:煤矿】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办字[20031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排查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管理、安全中介以及相 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及建设过程中,不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 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瓦斯重大事故隐患
(-)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无满足通风能力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矿井没 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自然通风、 微风作业或局扇抽循环风作业。
(二) 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 井下作业地点和风流中经常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超限;积聚超限后 继续作业。
(四)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 完善不能实现有效抽放。
(五)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采掘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 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采掘工作面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 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 矿井没有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 碳)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
(七)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采有煤 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A)井下停工区和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 %,在恢复作业前没有制定安全 排瓦斯措施或未严格落实。
(九)井下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裸露爆破 或放糊炮。
二、 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二) 煤矿矿井火区未按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封闭和启封。
(三) 不符合井下动火条件而动火;符合动火条件但不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 炸药库、油库、主要进风巷道、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蝎室使用可燃 性建筑材料。
三、 水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 没有查清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没有足够防排水能力、没有进行探放水(尤其是老 空积水区、陷落柱、导水断层及其它导水构造),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生产。
(二) 导水断层、陷落柱、裂隙带、含水层及其它导水构造,未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矿 (岩)柱。
(三) 矿井没有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位于河道、泄洪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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