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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小区矫正创新做法创新小区矫正工作,不停提升社会管理水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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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矫正创新做法创新小区矫正工作,不停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创新小区矫正工作,不停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区司法局冯在根罗建华黄金芳张青华 小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实施、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小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实施活动。这五类人员和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一样,她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主要的社会群体,所以,做好小区矫正工作,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关键工作的主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友好稳定的主要举措。
  一、**区小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状况  **区小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21年8月开展以来,根据上级的统一布署和要求,立足区情,大胆探索,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详细实施、相关部门亲密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的工作格局。自开展小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区共接收小区矫正对象176人,现在在矫79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1人,暂予监外实施3人,剥夺政治权利的4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友好**”、“平安**”,发挥了主动的作用。
  二、现在**区小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 我区小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五年多,在实践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工作中碰到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小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期望能立即得到根本性处理。
  一  小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地位的强力支撑。
  一是法律效力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对小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需有国家明确的授权,才能行使执法权。目前**区小区矫正工作开展关键依据两个“措施”,一是依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小区矫正工作暂行措施(司发通202188号),二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省小区矫正工作措施苏司通20219号。这两个文件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而且其中要求的小区矫正很多方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含有刑罚的属性。依据中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和第八条第4项的要求,包括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必需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加以规范。所以依据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若存在冲突,应遵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和中国立法法八十八条所确定的权限,这两个文件应属无效。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要求:“对于暂予监外实施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实施机关应该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帮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给予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要求:“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实施。实施期满,应该由实施机关通知本人,并向相关群众公开宣告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据此能够看出,在中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小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有执法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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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