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分割.doc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分割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之现状
2001年4月2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作了新规定,在该法第十七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 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的 财产;5、其他财产。在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约定的条件、范围、效 力等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离婚时不易分割的共同财产中 股权等期待利益如何处理?值得我们予以探讨、研究。
二、 夫妻共同财产之股权的特殊性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 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 营收入等)。这些类型财产的特点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价值不大, 割,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随着私营经济成份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 的比例日益增大,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也必然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和家 庭生活。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时所遵循 的原则也应有其特殊性。(1)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是一种期待权,(2)具有不(3)确定性。 在股票期权制度下,拥有公司股权,会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股东在任期间就会 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 值。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阶层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 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
由原股东将其股权出让予雇员,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 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间接导致的 结果是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对公司进行监控。
(二) 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条件。
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的生效一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股票期权计划必须经过股 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受益人(包括夫妻共同为受益人);2、股份 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及其上限;3、受益人所获得的认股权数目及上限;4、规定认股期权 的期限;5、制定期权行权价的基准;6、认股期权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它权利;7、 计划的最长有效期。8、订明已授出期权遇公司资本化发行、供股、分拆、合并时调整期 权价的规定。其次,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必须与公司订立股权计划协议。期权实质上是一 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向对方 购买(或出售给对方)一定数量标的物。股票期权制度是建立在员工与公司订立认股计划协 议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股票期权制度有明确规定,但与股票 期权制度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股票期权的不可转让性以及行权之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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