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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主要问题探析肖像权侵权的组成条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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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主要问题探析肖像权侵权的组成条件

     摘要:“以营利为目标”是否应作为肖像权侵权的必备要件理论界有不一样声音。文章从肖像和肖像权的性质内涵的关键问题出发,探讨了“营利为目标”在肖像权侵权责任大小认定上的作用。同时从权利衡平的角度,提出了肖像权合理使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重新明晰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部分关键点,以明确肖像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肖像权;法律保护;权利衡平;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2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2104-0112-02
  一、“肖像”和“肖像权”概念界定
  判定肖像权侵权问题,首先要了解“肖像”和“肖像权”的内涵。
  “肖像”,从不一样角度上有不一样的了解,中国法律还未对肖像的概念作出明确地要求。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经过绘画、摄影、文字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个观赏造型作品。“肖像”在法律意义上又有其独特的内涵,学界有所争议。一个看法强调肖像载体所反应的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认为“肖像并不是自然人形象本身,而是经过一定的方法所反应出来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突出强调了物质载体上所表现的自然人的面部或以面部为主体的形象。王泽鉴先生对此持反对看法,认为肖像固以人之面部特征为关键内容,但应从宽解释,凡足以展现个人外部形象者,均包含在内。
  笔者认为,肖像并不一定要表现人的整体全貌,只要能够清楚表现外貌形象,足以使人清楚识别其肖像权人者就应该认定组成肖像。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完整表现,但“清楚可辨性”应该是其最为主要的特点,只要符合了这一特点,就应该能够认定其肖像,而不应该追求是否反应了面部形象,是否完整地反应了自然人的外貌特征。但实践中,认定是否含有清楚的可识别性,则需结合个案详细分析。比如,在今年3月中旬比较热的“李湘诉伊美尔肖像权案”中,著名主持人李湘以“伊美尔企业一方”私自将其照片胸部截图用作网站“假体隆胸”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和声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万元,最终以败诉告终。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照片为局部照片,并无面部部分,李湘除需证实照片中人物是其本人外,还需要证实该照片含有可识别性,即通常人看后足以判定为李湘。涉案照片系一女性头部以下的局部照片,人物姿势、头发、体型、着装和照片背景等并无尤其之处,通常人观后并不能识别该女性就是李湘。而配图所涉文章也并未提及李湘姓名。所以不能认定涉案照片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由此观之,即使是否侵犯肖像权不应以完整反应面部外貌特征为依据,但私自使用五官以外的身体部位通常并不侵犯她人肖像权,关键在于选择的部分是否有显著的可识别性,能让通常民众在视觉上产生第一时间直接对应的联想。只要肖像载体所展现的自然人形象或部分形象足以使人在该载体和这一自然人之间发生当然联想,那么就应该认为该肖像载体的内容因含有可识别性而组成肖像,而不管该肖像为何种表现形式,其肖像的展现方法、手段或载体怎样,在所不问。肖像载体能够详细表现为摄影、绘画、雕塑、电视、电影、电脑、漫画、纪念金币等。
  而所谓“肖像权”,是一个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经过造型艺术或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表现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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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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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