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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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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doc浅谈“知假买假”与惩罚性赔偿
内容摘要
近几年来,在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我们称为“王海 现象”,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法学界对此也是看法不一。
“知假买假”进而索要赔偿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看来,“知假买假”者的确不能在法律上认可 为消费者,但他却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与消法在 立法意图、价值取向和消费行为特殊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原则精神上有着本 质的统一性。所以应该本着对这种个人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 用于消法。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社会舆论对“知假买假”的态度 和专家意见;第二部分作者对消法使用范围的个人意见,作者认为应该本 着对这种个人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法,特别是第四十 九条的双倍赔偿的制度;第三部分主要陈述了赔偿金的理解与适用,并对 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性质和惩罚性赔偿金的实行等问题加以阐述; 第四部分阐述了 “知假买假”的处理方法;第五部分总结性地说明了现今 消费者的保护现状和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的重大意义。
目前,“知假买假”现象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目前 的形势下。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 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由于对“知假买假”消费者是
不是消费者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处理的困难。我仅 就“知假买假”和惩罚性赔偿发表一点自己的见解,以期对这种现象有个 比较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知假买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处理 现状
一、 社会舆论对“知假买假”的态度和专家意见
近几年来出现的个人“知假买假”再向商家、厂家索要赔偿的现象在社会 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人们对此褒贬不一,有人称“知假买假”者是“打 假英雄”也有人称之为“缠讼的刁民”。那么这种“知假买假”进而索要 赔偿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知假买假”者能否在法律上定性为消费者,这种个人的打假行为能否看 作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所立的合同又能否看作是适用双倍赔偿的消费合同 还是只能仅仅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
目前,法学界对此也是看法不一。杨立新教授在《“王海现象”的民 法思考》中谈到“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知假也好不知假也好,凡是 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给 予受害人以双倍赔偿。”而梁慧星教授却认为这是违背消法第二条以订立 合同的目的限定消法适用范围的本意的,是不正确的。
二、 对消法适用范围的个人意见
在我看来,“知假买假”者的确不能在法律上认可为消费者,但他却在客 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与消法在立法意图、价值取向和 消费行为特殊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原则精神上有着本质的统一性。所以应该 本着对这种个人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法,特别是第四 十九条的双倍赔偿的制度。
当然,要想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从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入手。消法 的第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可见,消费者的本质特点就是所购商品必须是用于个人或家庭的 需要而非以赢利为目的。而知假买假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却不是“为生活 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 所以即使知假买假者是以个人为单位且一次只买少量商品,也不管他是报 着打假的心态还是以赢利为目的,他都决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者。他的 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消法中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无法通过逻辑推理和文意 的扩充解释都将其囊入消费者的概念。所以我认为,应当明确认定知假买 假者不是消费者。
但这种法律身份的认定并不表示他的行为将不受消法的保护,不适用消 法。因为根据消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消法 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 序。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从消法的立法意图上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广义的理 解,即不仅消费者适用消法,其他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的个人行为也同样适用消法。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惩罚性赔偿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行 为的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是发生在消费领域 中的损害,按照发生的场合分析,应当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 为的领域。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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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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