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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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以发行人特聘的专项法律顾
问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有关事宜于2006年9月20日出具了《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
书》已经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文件一起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61221)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调整部分外,山西三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它法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们核查并验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等,与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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