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网上四处发布“鲁银诈骗、骗钱、骗子、骗局、欺诈、骗局、吃人、黑心、黑平台、违法、违规、不合法”等谣言。基本模式如下: 我叫刘文颖电话 1553230**** 。我是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下属的 923 号会员单位上海月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 90 5 号会员单位安徽德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害者。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的却是诈骗的非法勾当,造成我损失 13 万..... 姓名真实性无法考证,电话号码自公布出来后一直就是停机状态,鲁银方面联络不上“受害者”本人, 同时列举的两个会员单位也是只提名称, 没有任何指向性和实际证据, 只是用毫无根据的言论攻击黑青岛鲁银及其会员单位,在法律上已构成诽谤。在此, 鲁银将向这些散播谣言者, 提出法律诉讼, 并要求赔偿高额经济损失。鲁银一向对所有投资者给予同等重视, 对一切违规会员单位绝不姑息,但是, 也对一切居心叵测散播谣言的网络推手 0 容忍! 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处理非法赔闹的声明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就不分投资客户针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的会员单位进行的非法闹赔做出声明如下: 一、投诉与维权是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利益所进行相应诉求的权利合法投诉和维权是在当事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的前提下, 认定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实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和组织打着“投诉、维权”的旗号,并非法纠集其他社会人员采取非法集会、非法游行、静坐示威、上访、投诉、网络诽谤、寻新姿势、打横幅、喊口号等非法手段, 甚至以“鲁银诈骗、骗钱、骗子、骗局、欺诈、骗局、吃人、黑心、黑平台、违法、违规、不合法”等言论在信息网络中损毁本公司商业信誉,以达到谋取钱财的非法目的。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合法投诉、维权的范畴, 属于非法赔闹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及其法律后果。二、非法赔闹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关于?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诽谤等刑事案??用法律?? ?? 的解?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 他人, 情节??, 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
针对“鲁银诈骗”系列网络谣言 青岛鲁银已发布律师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