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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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发展是和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密切相关的。
进入16世纪后,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西方传统的建筑业发生了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一部分建筑师开始专门从事向社会传授技艺,为项目业主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间题,或受聘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实行建设监理制是本世纪80年代才开始。在首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中,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获世界银行承诺资金1. 454亿美元。为使这笔资金“用于可靠的、生产性的项目,能对借款国家的经济发展并增加偿还贷款能力有所贡献”,世界银行对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3点要求:
(ICB)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让世界银行会员国和瑞士的所有合格的预期投标人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并为所有的此类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以便于他们参加投标。
,明确建立项目业主单位,成立代表项目业主的项目监理班子——工程师单位,由工程师单位代表业主进行科学的项目管理。
,并推荐世界知名的挪威AGN咨询专家组和澳大利亚SMEC咨询专家组,负责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
世界银行对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提出的第2点要求,使我国基本建设领域中首次出现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现代项目管理意义上的工程建设监理.
1985年12月,全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作了深刻的分析,
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参照国际惯例,1988年新组建的国家建设部就把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和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内容的政府监督管理提了出来,并把它列为其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和支持。1988年7月,建设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尔后又组织了一些产业部门和城市开展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试点工作。从此,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开始探索和逐步发展起来。
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为试点阶段;1993年到1995年为扩大试点阶段;1995年年底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
我们研究的建设监理,主要指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泛称“工程建设监理”。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概念由下列要点组成:
(1)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有监理单位所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才是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2)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它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这是工程建设监理与其它强制性监督管理活动的重要区别。特别应指出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行为主体是项目法人。
强调授权是将监理单位所开展的工程咨询业务与监理活动加以区别,是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形成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的必要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这里所指的实施阶段包括了从立项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动用的各阶段。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才出现承包商,才可能存在监理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才能以监理方身份出现.
(4)工程建设监理是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它是具有独立性的根据监理准则开展的规范化的工程建设行为。
(5)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仅限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范围。超出工程项目系统和超越工程项目寿命周期中的建设阶段就不存在工程建设监理。
(6)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协助项目法人规范建设行为,使工程项目能够在预定的投资、工期、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
建设监理制的“制”是指国家把建设监理作为建设领域的一项新制度而提出来的。“制度”一词可理解为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大家共同遵守的权益关系和行动准则,并通过法规加以规定。它与可以随机变动的“方法”不同,一般是不能随意变动的。
实行建设监理制意义重大,改变了过去那种“有了工程项目凑班子,工程竣工后散摊子”、“只有工作教训,难以积累经验”的传统管理体制,而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取得“控制投资、保证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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