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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规例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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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规例研究与分析.doc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规例
(第419章第12条)
(1994年3 月 310)
(本为1994年第199号法律公告)
第419B章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一
"院务委员"(Counc订member)指院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干事” (Officer)指担任本条例第9(5)条所述的院务委员会职位的人;
"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elected Counc订member)指根据本条例第9 (2) (b)条选出的院务 委员会成员;
“学院”(College)指分科学院。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第2条印章的认证
除非院务委员会另作说明,否则专科学院的印章须藉以下人士联合签署而予以认证一
专科学院主席、一般事务副主席或教育及考试事务副主席;及
专科学院名誉秘书或名誉司库。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第3条大会
专科学院须每15个月举行不少于一次周年大会。
周年大会以外的任何大会,均称为特别大会。
⑶特别大会乃在以下情况下举行一
在院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或
当30名或以上的院士以书面方式向名誉秘书提出召开特别大会的要求时。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第4条大会通告
召开周年大会的书面通告,须于大会举行前不少于21天送递全体院士、普通成员及准成员; 召开特别大会的书面通告,须于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4天送递全体院士、普通成员及准成员。
通告送达之日及大会召开之日,均不计入通知期内,而通告须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以及该次会议所拟处理的事务的性质。
因意外的遗漏而未向任何成员发出召开大会的通告,或因任何成员没有接获召开会议的通 告,均不致使该会议无效。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第5条大会程序
在特别大会上所处理的事务均被视为特别事务,而在周年大会上所处理的事务,除下述各 项之外,亦被视为特别事务一
院士的收纳;
对任何学院或学部的承认;
院务委员会的报告;
以邮递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结果,以及在邮递投票票数出现均等情况时该等选举结果的定 夺;
名誉司库的报告、经审计的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及
核数师的委任及核数师薪酬的厘定。(2)大会所处理的事务,须局限于那些已以书面方式妥 为知会的事务。
(a)每次大会均须由专科学院主席主持,但专科学院主席若于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过后15 分钟尚未出席,或不在香港,或已通知专科学院表示不拟出席会议,大会则由专科学院一般事务副 主席主持。
如专科学院一般事务副主席缺席,大会则由专科学院教育及考试事务副主席主持。
如上述3名干事均缺席,便由出席的院务委员会成员互选一人担任主席。(4)周年大会及特 别大会的法定人数,均为不少于30名有权出席大会及投票的成员;除非在开始处理事务时有足够法 定人数的成员亲自出席大会,否则不得在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上处理该等事务。
倘若在由大会的指定举行时间起计30分钟之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的成员出席大会,而倘 若该会乃应30名或以上的院士的要求而召开,该会须予解散;如该会并非应30名或以上的院士的要 求而召开,则须押后不少于14天而又不超过28天,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举行,或押后至院务委员会所 确定的日期举行,而时间和地点亦由院务委员会确定。倘若在由如此押后的会议的指定举行时间起 计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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