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 有一般的责任条款, 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 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 二) 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 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 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 “损害” 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 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 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 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 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 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 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 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 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 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 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 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 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 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 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 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 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1) 要有损害,如果没有损害或者没有损害状况存在再或者原告主张的损害没 有法律上的可补偿性,就不需要进行诉讼。
(2) 需要判断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即直接因果关系说,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否认,但是法律上只是要求直接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如果行 为人的因果关系越长就说明行为人可预见性越低。
(3) 对行为的评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特殊侵权责任
概念: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照 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例外主要体现在:
1、 把不是自己所作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 第一由他人行为造成损害而要 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必须与赔偿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隶属、监护人);第二因为 特定物质或者特别因素致人损害。责任人与特定物件因素有特定的关系(管理、环 境污染、动物、建筑物)所以一定要界定致损与责任人有关。
2、 过错责任的例外,第一、无过错责任(环境、产品、动物)。第二、过错证 明的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不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道 路、机动车、高空抛物致损等)。
二、《侵权责任法》解析
(一) 隐私权首次明文提出
【重点条文】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析】
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 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 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 护。
(二)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重点条文】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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