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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技术问答
第一章总则
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 ,至女儿墙的高度为 。
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
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规》为 87 年编制,而《高规》为 95 年编制,根据惯例
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 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
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
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 、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
六层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6-87 中第 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
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
筑,均适应于本规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
为 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 300m2?
答:《建规》中第 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
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
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
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 层高的自行车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
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
虑?
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 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
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
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 条注③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
答:对于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跃层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 9 层
跃 10 层的住宅,仍可按 9 层计。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规》第 条关于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某工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檩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
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现行《建规》GBJ16-87 第 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
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要求,在本规范第 2 章、第 7 章第 条均已
有部分调整条款。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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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有些具体做法可参照执行。但其中有
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 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中的两个“其”
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 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非燃烧体的非承重外墙”。
3、《建规》第 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
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 。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
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甲、乙类生产厂房
是否除外?丙类生产厂房呢?
答:现行《建规》GBJ16 第 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
耐火极限的要求,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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