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 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 0-6 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 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 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 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 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 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 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 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 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 术指导中心。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 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 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 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 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 适宜技术。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 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和考核评估。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 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建立健全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 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 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 童保健服务。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 技术服务。
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 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 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 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 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 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 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 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 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 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首次访视应在 出院 7
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 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 应指导及时就诊。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 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建立儿童保健册 (表、 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 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 4次、1〜2岁 儿童每年 2 次、 3 岁以上儿童每年 1 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 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 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 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 咨询指导。
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 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 重点对龋齿、 听力障碍、 弱视、 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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