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第六小学 2013年教职工“师德”学习
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布
2011-08-29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9月3日公布。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和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对1997年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范》有6条,分别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终身学习。《规范》提出了教师要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等内容。
教育部指出,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特别是向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学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教育部要求,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并认真做好新修订的道德规范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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