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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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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1105( 颁布时间) 19961105(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文号) 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经营性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经营者), 以盈利为目的, 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劳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结算价格或费用标准。第三条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 以正常成本( 含费用)、法定税金及合理利润为基础, 结合服务质量、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利润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不同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反对暴利。第四条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 协同物价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社会监督。第五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第六条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 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测算后提出意见,报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重要的定价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 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等, 重要的指导价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经营者在上述规定内结合经营情况确定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 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消费者承受能力或经营成本,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制定。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包括: (一)国家垄断经营或国家指定专营的项目; (二)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项目; (三)国家政策确认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的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强化管理的其他项目。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管理目录,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物价部门,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 在上级制定的价格管理目录的基础上, 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第十条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出现暴涨暴落以致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平稳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物价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 对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服务价格进行专项测定, 并规定最高限价( 差价率)、最低保护价( 差价率), 或实行提价申报、限期报送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 由物价部门实行监审。经营者在实施服务价格前, 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 以下简称《监审证》)。《监审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由经营者工商登记机关( 或者非工商登记服务单位主管部门) 所在地的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其中, 中央在鄂经营单位由省物价局发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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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31